13.6 垃圾焚烧发电厂


13.6.1 垃圾焚烧发电厂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室内外消火栓,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,供水水量和水压应满足最大一次消防灭火用水(包括室外和室内用水量之和)。全厂总焚烧能力600t/d(Ⅱ类)及以上的垃圾电厂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,此外的小型垃圾电厂可采用生产、消防合用给水系统,但应保证在其他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量时,能确保消防用水量。
13.6.2 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229的规定。
13.6.3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:垃圾焚烧厂房和汽轮发电机厂房的地面及各层平台、飞灰固化处理车间、循环水泵房、办公楼。
13.6.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应符合表13.6.4的规定。
表13.6.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

条文说明
13.6 垃圾焚烧发电厂
13.6.1~13.6.2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火灾危险性与小型火力发电厂相近,采用用水灭火为主的消防措施。
13.6.3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229和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而制定。
13.6.4 本条根据有关工程经验和现行国家标准《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229而制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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